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参保人和死亡参保人遗属及时处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通告
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办理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为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充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请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相关待遇或未处理个人账户的惠州市参保人,以及参保人已死亡但个人账户未处理的惠州市参保人遗属,尽快同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办理个人账户的后续处理业务: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曾在广东省一地或多地参保缴费的,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及相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后,向待遇领取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归集个人全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归集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在待遇领取地申领基本养老金。
2.转移归集后仍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条件的参保人,如有符合《关于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规定的补充通知》(粤人社函〔2012〕1579号)规定的情形,可按照该通知规定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业务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业务,缴费至满十五年后,再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3.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的,可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上述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向原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退回个人账户余额。其中,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其遗属还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标准按规定执行。参保人在多地参保的,遗属不得重复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特此通告,请互相知照。
惠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如有疑问,可致电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惠城区:0752-2169006;
惠阳区:0752-3371101;
惠东县:0752-8801801;
博罗县:0752-6628771;
龙门县:0752-7882951;
大亚湾区:0752-5562680;
仲恺区:0752-3278373;
市直:0752-2789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