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认定工作。
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下列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
㈠在区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的用人单位;
㈡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由区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用人单位;
㈢区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㈠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
㈡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及聘用关系的;
㈢用人单位未在本市登记、备案,且未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
㈣属《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