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条件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流、引产的,在青岛市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以上,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或流、引产时已正常参保一个月以上但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用人单位连续为职工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满1年后,可补领生育津贴。享受生育津贴期间中断缴费的,暂停发放;补缴后予以补发。
二、所需材料
1.能够查询到共享信息的,应提供社会保障卡、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后的生育津贴审批表办理生育津贴;无法查询到共享信息的,还应提供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不能提供上述有关材料的可提供书面承诺书。
2.特殊情况需在申领生育津贴前提供以下材料确认待遇享受资格:
毕业当年度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类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应提供当年毕业证;转业或者复员1年内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应提供转业证或退伍证。
三、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职工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当年度1月份正常缴纳医疗保险平均缴费基数÷30)×生育津贴天数。
四、领取方法
已经在青岛办理社保卡的生育职工,其生育津贴默认发放至其社保卡金融账户中,如特殊情况需更改发放账户的,请与参保所在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提供相应银行的银行账号。
五、享受天数
青岛市生育津贴是在产假休假期间进行的一种产假待遇发放,青岛市产假发放生育津贴的相关时间及规定请看下文:
青岛市在用人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产假相关规定
★流(引)产假★
1、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
产假天数: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
2、妊娠4个月以上37周以下流产、引产(含死胎剖宫取胎)
产假天数:42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
3、妊娠37周及以上死胎引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
★生育产假★
1、顺产
产假天数:98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
2、难产(含剖宫产)
产假天数:113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3、多胞胎生育
产假天数:每多生育1个婴儿,在上述天数上增加15天
产假期间享受待遇: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医保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政策解释部门:市医保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