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政策若干规定》
一、关于参保范围
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我省户籍的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在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经营地在市辖区或州政府驻地的在市州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余的在经营地所在的县市社保经办机构参保;其他单位按对应登记、批准设立部门的层级分别在省、市州、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灵活就业人员凭身份证或居住证,到身份证或居住证发放部门对应层级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保。
二、关于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和个人统一执行国家核准和我省规定的缴费比例。灵活就业人员按20%的比例缴费。
三、关于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无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规定执行。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由单位申报。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在3年过渡期内,国有农垦企业农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从2022年开始,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核定政策。
四、关于违规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按规定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期间(含弄虚作假形式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作违规参保缴费处理,一律不计算为缴费年限(含视同和实际缴费年限),相应期间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原社保经办机构退还参保人员。
五、关于退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单位职工,应按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办理延迟退休手续且继续参保缴费的期间,退还个人账户部分资金,社会统筹部分资金(含滞纳金)不予退还;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我省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