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2016年修订)》明确提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取得免费专用牌照额度的,自专用额度启用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即在本市注册登记且使用专用牌照额度的新能源汽车发生转让、变更,需要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专用牌照额度自启用之日起满3年。二是二手车受让人与购买新车消费者必须具备同样的要求,并落实一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三是二手车受让人为个人的,须名下无在本市注册登记新能源汽车。经本市相关部门审核符合上述条件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向二手车受让人发放确认凭证,受让人凭确认凭证和相关材料可申领专用牌照额度。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转让、变更后,专用牌照额度自动作废,二手车受让人将无法取得免费专用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