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全市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减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单位或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具体经办操作
1.减免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参保单位补缴阶段性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阶段性减免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减免范围。
2.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类型核定其费款所属期的单位缴费金额和个人缴费金额,减免金额不予征收。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费款所属期的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并履行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代扣代缴义务。
3.已征收2020年2月社会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金额,准确确定减免金额,尊重参保单位的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或者选择退费。选择退费的,参保单位不需要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材料,可在缴纳3月份社会保险费之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大厅或基层网点打印退款单办理。2月份、3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请关注市和区(市)县社保局(处、中心)通知。
4.用人单位享受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不影响职工个人权益记录,不影响社保待遇的计发。
5.减免政策执行期间,仍按照现行规定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在缓缴期间,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齐后不影响职工相关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