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最长至2020年12月底。
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最长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如用人单位既延长缴费期又申请缓缴,则最迟在2020年7月底前缴纳2020年1-6月的社保费,申请缓缴后,最迟在2020年12月底缴纳2020年7-12月的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申请缓缴社保费的,应据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于2020年6月1日后,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或网上经办系统下载),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报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签订缓缴协议,予以缓缴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