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租房资格复核流程
☞通知
①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在区政府官方网站发布开展复核工作的通知,明确复核人员名单、复核内容、工作时限、申报逾期处理等事项,并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告知备案家庭。
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同步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资格复核操作,导入复核人员名单,对复核家庭直接开展信息比对核查。
☞初审
①公租房资格备案家庭按照规定向提出申请的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家庭情况,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②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家庭申报情况和信息比对核查结果,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③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复审。
☞信息比对核查
①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对因信息比对核查系统锁定(含居民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与申报材料不符)的家庭,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资格审核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将核查结果、原因及复查权利等书面告知有关家庭,备案家庭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异议复查。
②备案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且异议成立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系统解锁操作,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初审工作。复查时间不计入资格复核工作时限。
③家庭提出复查申请但异议不成立或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查申请的,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根据系统信息比对核查数据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终止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备案家庭作出资格变更的初审意见,并报送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复审
①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家庭的复审工作,依据复核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备案家庭作出保留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退回街道)的决定。
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作出资格变更、终止或取消资格决定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前,由街道(乡镇)向备案家庭发放事先告知书,给予备案家庭陈述、申辩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