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
对于异地就医,经批准按规定转院的(即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或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异地安置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纳入“惠医保”报销范围。
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认定为非急诊住院且不按规定转诊、转院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产生的费用:
政策内:经“政府办医保”报销后,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支付比例与在市内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下降 20%差额部分,累计超过 1.5 万元以上的(含住院起付标准,不含门诊特定病种),按 50%报销,年累计限额 10 万元;
政策外:医疗费用(不含住院起付标准、门诊特定病种)累计超过 6 万元以上的,按 10%报销,年累计限额 1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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