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材料要求
(一)符合父母有一方现户籍在六州且满3年加分政策须提供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考生及父母的户口簿。由于户口簿更换无法证明确切落户时间或考生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考生提供的户籍证明中必须写清父(母)、考生身份证号、父(母)在何地落户时间满多少年,与考生是何关系。考生提供的父母居住、久居何地或无迁移的证明不能视为加分依据。考生所在村委会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落户、久居或居住满××年的证明也不能视为加分依据。
(二)符合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加分政策须提供材料: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父(母)在省内六州ΧΧ单位工作的证明。工作证明中须写清父(母)身份证号、父(母)何时参加工作,在ΧΧ地区的ΧΧ单位连续工作满多少年。工作证明须由原工作单位出具(原工作单位合并、撤销、破产的,由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出具),并加盖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公章。考生户口与父母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须提供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关系的证明。父(母)在企业工作的除提供工作证明、父子(父女)或母子(母女)关系证明外,还须提供父(母)在六州缴纳养老保险连续满ΧΧ年的证明。
(三)工作年限和落户时间的计算时间截止2023年2月2日;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考生所报送的材料均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根据公告规定,此次加分中考生应提供父母有一方现在省内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的加分证明,因此考生往次的加分证明不能视为此次考试加分的依据。证明中如有涂改,请在涂改处加盖公章。
(四)父(母)户籍已迁出六州或父(母)已退休的汉族考生不在此次加分范围内。
(五)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加分,需委托他人代办加分事宜的,须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否则不予办理。
(六)考生需签署诚信承诺书。考生提供的加分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进入下一考录环节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计入考生个人诚信档案。
联系电话: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政治部 0971-6328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