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方当事人在广州市发放的有效居住证(如居住证不是由广州市相关部门发放的,建议向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咨询相关事宜)。
(二)双方当事人3张2寸近6个月内半身免冠合影红底彩色照片。
(三)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材料。
内地居民:
本人有效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为集体户口无法提供户口簿首页原件的,可以提供加盖户口簿保管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和本人页原件)。居民身份证过期或遗失的,可凭有效临时身份证办理。在一方经常居住地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有效居住证。
现役军人:
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居民身份证及所在单位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当事人声明婚姻状况应当与户口簿和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的记载一致,不一致的,应当提交离婚证、生效离婚司法文书、死亡证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