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
3. 《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办理对象:
1、广州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社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非广州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下面其中一个条件的:
(1)广东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不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后取得广东省户籍人员),尚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可在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广东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且在最后参保地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5年的,可在最后参保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港澳台的灵活就业人员: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第二款: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办理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缴费登记和险种核定。
办理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4.养老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非本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
5.《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原件(办理批量扣费)
重要提示:
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办理流程
1、灵活就业人员先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通过户籍所在区的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个人社保简易登记核定→打印《社会保险费定额核定通知书》申请人签名确认。
3、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扣款协议→税务机关受理并在《委托划缴税(费)协议书》盖章→灵活就业人员持协议书到银行签约→灵活就业人员将协议书其中一联交税务机关。
4、未办理委托银行划缴社保费的灵活就业人员需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当月社保费。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税务机关办理社保费申报。
受理地点及办公时间
联系方式
020-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