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2日,江苏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并结合江苏实际,明确退役军人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出具《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凭证》《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及《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等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