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窗口受理单位
区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公安派出所、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
二、受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因居住证有效期到期或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经居住地社区民警审核通过后,持有效证件办理。
三、应提交的材料
1.《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2.天津市居住证;
3.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房地产权证》,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3)借住在我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
(4)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
(5)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登陆“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填写《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并提交签注申请,或前往居住地派出所领取《居住证签注申请表》填写后交社区民警申请签注。待民警审核通过后,持办理材料当场办理。
五、办理时限
签注申请于受理后5日内办结;通过申请,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居住证签注。
六、收费标准
免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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