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
自愿缴存人员、已由单位开户缴存的在职职工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一)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使用广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地区)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1、非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2、按揭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台港澳)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
二、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三、账户停缴半年后可申请提取,提取限额不超过个人自愿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个人自愿缴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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