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1、本市各区县之间投靠配偶“农转非”。
2、“两区三县”到其他十三区投靠配偶迁移落户。
3、未婚子女可随迁。
办理流程
申请人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
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分局审批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申请人须提供的有关材料
1、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同时签字)。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
3、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4、离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调解书。
5、住房证明(是指属于申请人、被投靠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的合法住房)。
6、单位或村(居)委会证明(投配偶落户的,不需提交被投靠人单位证明)、暂住或寄宿人口登记表。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二胎以上(包括二胎)的子女须出具准生证,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始依据。
8、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
办理地点
各分区户政大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