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的;
2、抵押权已经实现的;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盖章或者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房屋提交《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或《房地产权共有(用)证》等);
4)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如为部分注销抵押登记的,提交《部分注销抵押权声明书》。
注意事项:如申请人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应根据登记机构要求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