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2023年度全省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和待遇计发基数尚未公布,为方便参保单位和个人及时缴纳社保费,办理待遇计发,经研究,现就2023年度缴费和待遇计发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2023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前,暂按以下规定办理有关业务
(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为6575元/月 (在2022年基准值基础上按10%的增幅增长),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暂据此保底封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正常申报2023年度职工个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个缴人员) 可在3945元/月和19725元/月之间选择任一整数为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含个缴人员补缴2022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缴纳: 按政策规定已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 及其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申报2023年度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待基准值发布后进行
(二) 需办理停保、转出的,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可以领取待遇的,应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办理领取待遇手续前,应当缴费的期间应申报、缴费
(三) 2023年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暂以2022年度养老金计发基数 (7132元/月),按2023年度暂定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指数,预核并预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23年死亡人员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在2023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公布后再核定、计发。
(四) 2023年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涉及上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暂按2022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基数核发相关待遇
二、2023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待遇计发基数确定后,及时进行缴费结算、缴费和待遇核定、结算,并按以下规定处理相关问题
(一) 已缴费的职工养老保险个缴人员,已缴费月份缴费基数不再变动。如缴费工资指数小于0.6或者大于3的,且本人愿意,可在2023年底前按当期缴费基数调整至0.6或3(退费、补差) ,逾期不再调整。不调整的,按个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 (大于3的,按封顶指数计算,实际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二) 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在职职工个人此前的缴费基数,按2023年度缴费基数基准值统一进行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基数结算已缴的社会保险费 (退费、补差)。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指数也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三) 已停保、转出、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基数 (工资) 不再调整、缴费不再结算。职工养老保险已停保、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缴费工资指数按公布后的缴费基数基准值计算。
(四) 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已预核和预发待遇的,统一重新核定后,按新的标准发放或结算,并补足或扣回与此前预发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