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根据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综合认定。
借款申请人存在逾期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可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不纳入逾期认定。其他情况产生的逾期记录,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