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在广州市内有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北京户籍居民。
2、出现以下其中一种情况即可办理:
⑴身份证到期换领;
⑵身份证丢失补领;
⑶身份证损坏换领。
注:不可办理身份证首次申领、临时身份证申领。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信息系统中登记不一致的、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难以确认身份等情形除外也不可办理。
办理材料:
换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1)原居民身份证;
(2)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3)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
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资料;
③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等相关资料;
④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补领居民身份证
1.由本人携带如下资料办理:
(1)广州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2)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下列材料之一:
①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回执;
②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执照等相关资料;
③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等相关资料;
④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不动产权属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
办理流程:
1、携带上诉材料属居住的在现居住登记地、属就学的在学校所在地、属就业的在单位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设置的异地办证点受理。
2、公安户政窗口受理后将信息通过全国异地受理信息系统流转至户籍地审核、签发。
3、户籍地将处理信息反馈给受理地后再制作、发放证件。
办理时限:45日内。
办理费用:异地受理不增加任何费用,有效期满换领为每证20元,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为每证40元。
领取居民身份证
已办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的,自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属广东省内异地办理的四十日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按《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的提示到相应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设有居民身份证发证业务的派出所)领取证件(属换领的须交回旧居民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