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申报条件满3个月的用人单位,在季度首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上季度补贴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承诺书》;
2、《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申请表》、《南京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南京市用人单位岗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
4、随军批复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
下载地址:http://imgbdb3.bendibao.com/njbdb/live/202112/20/20211220172652_10332.doc
申请单位为劳务派遣企业的,另需提供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派遣人员花名册表》。
随军家属创办企业申请补贴的,需提供创办企业的随军家属个人身份及出资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