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按照保障类别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有关事项如下:
按新入户人员类别年审的有关事项
(一)新入户人员年审条件
1、自2019年6月1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二)新入户人员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2、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
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缴费明细表;
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
5、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以上规定的材料,属证明类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类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所需材料说明:
1、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名称必须与社保部门登记缴费单位名称一致;
2、申请时,用人单位正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时,住房公积金缴存状态必须是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