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用人单位可申请的社保补贴有以下四种:
1.用人单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
本市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外省贫困劳动力、随军家属就业,以及随军家属创办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吸纳本市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就业,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并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1年的全额补贴(不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3、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1年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进行就业登记,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时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按2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4、创业失败社保补贴
在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可按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