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烟台市市级人才公寓分配及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其中租赁管理相关信息如下:
租赁管理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原则上三年为一个租期,租金以套(单间或成套公寓)为单位进行定价,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的市场租金进行调查测算。
第十三条 在限定配租面积内,A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免三个租期租金的优惠;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免一个租期租金的优惠;其他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超出限定配租面积部分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执行,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租金最低缴费周期为12个月,申请退租的,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第十五条 承租人才公寓的,不得同时享受我市人才购房补贴、生活补贴、新就业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政策。申请上述三种补贴中任一补贴的,须腾退人才公寓,补足公寓租金,否则补贴申领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腾退人才公寓,已在人才公寓落户的,应及时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1.已调离烟台市或不在烟台市范围内工作和生活的;
2.用人单位为其解决住房的;
3.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人才公寓的;
4.改变所承租人才公寓用途的;
5.损毁、破坏住房,擅自装修、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拒不恢复原状或者不当使用造成重大损失的:
6.在人才公寓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7.无正当理由闲置人才公寓达2个月以上,或不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8.隐瞒居住人员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承租资格的;
9.引进签约的人才项目自房源分配之日起6个月内无进展的;
10.违法违纪造成恶劣影响,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司法机关处理的;
11.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烟台市辖区内新购置房产的;
12.其他不符合承租条件的行为。
承租单位或承租人应当腾退而逾期未腾退或者拒不腾退所租人才公寓的,按照同期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2倍计收逾期腾退公寓期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