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条件
失业保险转出
1、失业保险关系转出(省内/跨省):广州市统筹地区外就业参保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原广州市的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出至新参保地。
2、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出):非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到广州市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出手续。
失业保险转入
失业保险关系转入:
1、省内转入:失业保险关系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失业再就业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转入广州市。
2、跨省转入:属于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从省外调入或省外单位跨统筹地区成建制迁移入广州市,失业保险关系在广州市非统筹区外,失业再就业的人员。
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入(即失业保险待遇转入):
1、转入(省内/省外):广州市统筹地区外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广州市户籍失业人员,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可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即待遇)转入广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