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积金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指南
一、提取条件和对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二、申请材料
1、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土地使用证原件(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
(3)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件;
(4)相关费用发票原件。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房屋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2、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3)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4)相关费用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修房人(应为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修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三、申请时限
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四、提取额度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五、注意事项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需持有中心委托的17家银行一类借记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长安银行。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建房、大修住房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六、办理地址
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
八、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