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统一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人社〔2015〕169号)规定,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退休后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拓展阅读:南京职工医保待遇——家庭病床
1.设床条件
参保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中风瘫痪康复期、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需卧床治疗的、符合住院条件的70周岁以上老人,由本人或家属就近向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医师检查确诊后可设立家庭病床。
2.待遇标准
家庭病床无起付标准,设床患者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内的费用由医保基金支付比例限额支付。设立家庭病床期间,门统、门慢、门特待遇暂停享受,门诊精神病、门诊艾滋病、住院待遇正常享受。具体标准见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