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香港和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便利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保障港澳居民在内地的社会保险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了《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港澳居民办理社会保险的各项业务流程与我市居民一致,参保后可享受同等待遇。
一、参保范围
1、在我市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灵活就业以及在我市居住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以个人身份参保。
二、如何参保
1、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居民有效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在我市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灵活就业的港澳居民,可以持在我市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以个人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已在我市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居民,可按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在我市参保的港澳居民,与我市居民参保的缴费标准一致。
四、领待条件
1、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可依法享受同等养老保险待遇。即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申办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港澳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在居住地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规定补足15年。
温馨提示:
港澳居民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开我市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我市就业、居住并继续缴费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已在港澳地区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港澳居民,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在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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