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赠人的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
2、经过公证的赠与书原件;
3、受赠财产的权属证件原件;
4、亲属之间的赠与,提供赠与人与受赠人关系证明;
5、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注:
(1)、申请人是港澳人士的提供回乡证;台湾人士的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是外籍人士的提供护照原件。
(2)、赠与财产的权属证明证明包括: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折、存单、社保清单等。
(3)、亲属之间的赠与需要提供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关系证明原件,该证明由赠与人、受赠人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及派出所出具,如申请人工作单位有个人档案,且能够证明其亲属关系的,由单位人事部门出具亦可。
(4)、申请人不会签名的,需携带本人印章。
咨询电话:0769-23661738、22480799、22460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