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曲阳县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指南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城乡居民;
(二)取得本县居住证明(含港澳台居民)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三)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可以参照《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参保的其他人员。
二、缴费时间及标准
(一)我县定于2022年11月5日至2022年12月25日为集中参保缴费期,(每月1日至25日为缴费时段,26日至月末为费款结算期,不办理缴费业务),征缴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参加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保待遇享受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不得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2023年度个人缴费350元,各级财政补助不低于610元。
(三)全面落实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对特困人员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脱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其他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80%定额资助。多重身份的困难群体不得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三、参保登记及缴费方式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在农村居住的以家庭(户)为单位,凭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在城镇居住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所属社区办理参保登。已在往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信息完备的,无需重复参保登记。税务部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确定了“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3种模式,具体缴费见税务部门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流程。
(二)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应当同时参保。
(三)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18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日,跨两个年度的,按规定标准缴纳两个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分别按两个年度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提交材料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需提供:户口簿(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身份证、社保卡、非本县户籍人员参保需提供现居住地居住证明和原户籍地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明、家庭成员中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需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证明。
五、医保待遇
(一)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参保居民按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50%,年度最高支付200元。家庭成员之间不得相互调剂使用,年度不结转。2021年1月1日起取消门诊个人(家庭)帐户,居民个人(家庭)帐户结余资金,仍可用于支付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自费)部分。
2、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慢病待遇:实行限额管理。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70%,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1500元。参保居民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门诊慢性病的,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门诊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癌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多发性骨髓瘤)、脏器移植抗排异治疗(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骨髓移植)、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友病、肺动脉高压疾病。学生儿童门诊大病还包括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门诊意外伤害。
待遇:按照住院标准执行。一年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按就医最高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确定,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住院标准执行。
(3)申报流程:网上随时申报、医疗机构评审认定新模式。参保人可微信关注“曲阳县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点击下方“业务办理”里的“门诊慢特病种申报”,进入“河北智慧医保”进入小程序自行申报。申报后持相关资料到认定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我县门诊慢(特)病评审认定医疗机构:曲阳县人民医院、曲阳第一医院(原仁济医院)、曲阳恒州医院、曲阳县中医院、曲阳第二中心医院,曲阳县晓林镇卫生院、曲阳县灵山中心卫生院、曲阳县文德镇卫生院、曲阳县路庄子乡卫生院、曲阳县燕赵中心卫生院留营分院,所确定的乡镇卫生院具体承担高血压、糖尿病的初审认定工作。
(二)住院待遇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待遇列表说明(单位:元)
对使用中医药治疗的医药和诊疗费用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将公立中医院的起付标准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对学生儿童(含大学生)二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三)生育住院待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居民住院正常分娩,城乡居民医保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报销。
(四)白内障复明工程待遇:符合“白内障复明工程”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在白内障复明工程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复明手术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
(五)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每人每年按一定的标准提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办,按医疗费用高低分段补偿。
六、医疗费用结算
参保居民在河北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已实现联网即时结报的,本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部分;未实现联网即时结报的,由参保居民持相关手续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域外未联网的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治疗结束后持社会保障卡(证)、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收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参保居民在市域外异地直接结算医院就医,可持社会保障卡到参保地城乡医保经办机构异地结算平台办理登记,出院直接进行结算。(社会保障卡须激活医保功能和金融功能,医保功能须更改初始密码,初始密码为:123456)
七、转诊就医
进一步优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取消所有省内异地就医备案。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在省内所有统筹区选择已开通异地就医住院、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实现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直接结算的,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跨省就医异地备案操作步骤:步骤1-进入跨省异地就医本案页面。微信搜索“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公众号,点击“关注公众号”,选择界面底部“公共服务-河北智慧医保平台”,进入“河北智慧医保”小程序,点击“跨省就医异地备案”;步骤2-添加备案人;步骤3-选择备案类型;步骤4-查询备案结果。
咨询电话:4297920 4260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