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
办理材料:驾驶人对非现场交通违法事实无异议,同时应当出示机动车行驶证、本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办理地点:可以选择在交通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简称处理地)处理。
注意:当事人未到场或未出示“三证”的,不得处理其交通违法。
办理流程:
处理地应当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完成实人验证,并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以及该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信息,确认机动车驾驶人,在完成相关调查及告知程序后,并签订书面同意异地处理确认书后,发生地即时自动审核,再由处理地打印并送达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A4纸打印的一式三份处罚决定书,印章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警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