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和对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即西安市单位集资建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申请时限:缴纳房款时间在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提取额度: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申请材料(原件):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4、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5、其他相关资料:
(1)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注意事项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办理银行卡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都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证件一致,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工商银行和长安银行要求绑定陕西省范围办理的借记卡,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和恒丰银行要求绑定西安本地办理的借记卡,其余银行可以绑定全国范围办理的借记卡。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购房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办理流程:一窗式即时办理 办理地点办理地点: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30(7、8月14:00—16:30)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