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条件和对象: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申请时限:自事项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提取额度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房屋实际支出。
申请材料(原件):
1、职工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土地使用证(翻建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
(3)城建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相关费用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房屋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2、职工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
(3)村民委员会及乡镇政府出具的建房证明;
(4)相关费用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建房人(建房人应为宅基地证户主)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3、大修自住住房的,需提供: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房屋产权证;
(3)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应大修证明或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4)相关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发票)。
(5)其他相关资料:
①提取修房人(应为产权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②提取修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③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
注意事项:
1、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一致,否则应当先办理个人公积金账户身份证件信息的变更手续。
2、提取人有两个及以上个人公积金账户时,应当先合并成一个账户后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3、处于“冻结”状态的个人公积金账户,应当先办理解冻手续,之后再办理提取手续。
4、在申请提取前,应当先在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的签约手续,个人公积金账户中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办理银行卡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都应与提供的本人有效证件一致,提取资金应当转入该银行卡,否则不予办理提取手续。工商银行和长安银行要求绑定陕西省范围办理的借记卡,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和恒丰银行要求绑定西安本地办理的借记卡,其余银行可以绑定全国范围办理的借记卡。
5、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特别说明是复印件的除外)。
6、已办理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予受理建房、大修住房原因提取公积金。
7、公积金中心对于无法立即确认,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有权要求职工补充材料或采取面谈、实地复查或向相关部门核实等方式审核,相关部门应予配合。申请材料无法核实的,中心可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办理地点:公积金提取业务委托银行网点(具体位置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6:30(7、8月14:00—16:30)
联系电话:029-12329或029-89650801(银行网点电话可点击中心网站“业务网点”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