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的公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提取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房改部门的批复文件(无法提供房改部门批复文件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3、房改部门已审批的楼栋分户价格表(无法提供房改部门已审批楼栋分户价格表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售房单位公章);
4、职工交纳房款凭证。
5、其他相关资料:
(1) 提取购房人配偶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结婚证;能证明夫妻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2)提取购房人子女、父母的公积金,需提供以下关系证明之一:能证明子女、父母关系的同户户口簿;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3)他人代为办理提取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提取人书面委托书(见表格下载)。
提取条件和对象:
购买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出售公房(即西安市单位集资建房)的,购房人(产权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即房屋的产权归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且房屋性质为住宅。
申请时限:
缴纳房款时间在五年内,同一套房提取人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提取额度:
个人公积金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三个月缴存额,无个人住房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有个人住房贷款(非本中心公积金贷款)的,同一套住房的所有提取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首付款金额。
具体政策可点此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