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特产2022-03-30 23:47:02佚名

《长沙市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长沙市委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乡村振兴产业人才队伍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办发〔2021〕2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工匠,是指长沙市乡村区域具有代表性的传统能工巧匠和特色产业技艺技能人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类认定为初级、中级、高级。

  第三条 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实行分级认定、分级奖补,市级负责中级、高级,县(市)负责初级。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初级。

  1.从事相关工作 3 年以上,现仍在乡村产业一线;

  2.掌握某项技艺技能。

  第五条 中级。

  1.从事相关工作 5 年以上,现仍在乡村产业一线;

  2.熟练掌握某项技艺技能。

  第六条 高级。

  1.从事相关工作 10 年以上,现仍在乡村产业一线;

  2.技艺精湛,具有区域代表性和行业影响力。

  第三章 认定方式

  第七条 直接认定。现仍在乡村产业一线,获得相关资质或奖励的人员可直接认定相应等级。

  (一)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初级。

  1.具有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县级技能竞赛获奖者。

  (二)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中级。

  1.具有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市级技能竞赛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三)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直接申报认定为高级。

  1.具有技师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认可的同等技能水平。

  2.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3.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获得者,市级“十行状元 百优工匠” 获奖者。

  4.个人获得本行业领域专利的。

  第八条 评选认定。由各区县(市)根据自身产业发展,采取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等方式分类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个人申报。每年 6 月 30 日前登录长沙人才智慧导航(http://www.changsha.gov.cn/csrc_portal/)或长沙人才 APP 填写申报信息,生成《长沙市乡村工匠等级认定申报表》并下载打印,由村民委员会就申报表中生产经营基本情况的真实性签署意见;申报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和直接认定的佐证资料拍照或扫描上传至申报平台。

  第十条 乡镇初核。乡镇人才服务窗口线上审核资料的完整性,通知申报对象将上述申报资料原件报送至窗口核验,乡镇负责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 县级认定和推荐。区县(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林业等部门进行初级认定和中高级遴选推荐。初级认定名单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同时按照市级下达的控制指标择优推荐中级、高级。

  第十二条 市级审核。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林业等部门对中级、高级进行审核,提出拟认定名单。

  第十三条 公示发证。初级、中高级拟认定名单经审定后分别由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在相应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统一颁发长沙市乡村工匠认定证书,作为享受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发放补助。认定为初级的,由区县(市)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认定为中级、高级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分别按每人 3000 元、5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直接发放到申报对象个人社保账户。

  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初、中级乡村工匠,继续从事本行业工作且业绩突出的,三年后可申请晋级为中级、高级乡村工匠。

  第十六条 获评高级乡村工匠并开展技艺传承的,优先纳入乡村名匠工作室支持范围,参照《长沙市乡村名匠工作室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落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对象,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造假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长沙市人民政府各类财政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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