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自有住所积分指标怎么算?

地方特产2022-03-30 23:48:53佚名

成都自有住所积分指标怎么算?

  成都自有住所积分指标怎么算?

  居住引导指标。

  申请人拥有合法自有住房或办理租赁登记的住房,连续居住按5分/年累积计算。

  截止申请日上月底上溯计算,申请人连续在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中同一区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2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1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中同一县(市)行政范围内居住的,按4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不满1年不得分;在成都东部新区居住的,按6分/年加分累积计算,最高不超过30分,不满1年不得分。

  1.本条中自有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在本市范围内登记、备案并交付使用的住房,包括:

  (1)申请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所有的住房;

  (2)申请人(包括配偶)与他人共有产权的住房。

  2.本条中租赁登记的住房是指在申请日前,申请人(包括配偶)单独承租或与他人共同承租的三类住房:

  (1)已办理租赁备案的住房;

  (2)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承租的国有直管公房。

  3.本条中连续居住的认定以办理本市居住证时间为准,申请人在本市实际居住且连续办理了居住证的,截止申请日上月底,按5分/年累积计算。

  4.居住区域的认定以申请人当前办理居住证的地址为准。

本文标签: 住房  申请人  加分  范围内  不超过  

相关推荐

猜你喜欢

大家正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