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武汉,原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变更工作单位,生育保险如何接续?
答:原已参加生育保险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
➤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新单位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问: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待遇是什么?
答:参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