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说明
生育医疗费用标准按《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规定的定额执行。
医疗费用在定额以内的,按实际支付;医疗费用高于定额的,按定额支付。
具体标准如下:
1、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7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限额185元。
2、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顺产:三级医院2500元、二级医院2200元、一级医院2000元;
➤助娩产:三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2100元;
➤剖宫产:三级医院3900元、二级医院3100元、一级医院2600元;
➤人工引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700元、一级医院1400元;
➤住院人工流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门诊人工流产:三级医院6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450元;
3、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
➤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备注:
1、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2、因紧急情况在武汉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行垫付在产后或流(引)产术后3个月内向辖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现金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