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解除
解除条件
存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事项在记载于登记簿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到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经协商终止交易或撤销转移登记申请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二)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后经审核不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
(四)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或其他生效的司法文书确认解除、终止、撤销交易的,可由交易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
(五)因交易的房屋或土地被查封(限制)等原因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由交易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
(六)其他情形造成交易终止的,视具体情况由交易双方或一方提出申请。
发生不能完成存量房交易的上述情况,交易当事人应及时提出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传送或共享相关数据。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撤销交易资金监管手续并通知监管银行,监管银行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将应付房价款退回买受人指定账户。
申请解除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买方收款人开户行、户名、账号;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生效的法律文书、解除或终止协议;
(五)存量房交易合同;
(六)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收款凭证;
(七)其他需证明解除资金监管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