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省直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共济使用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疗保险发〔2022〕5号)文件要求,建立多渠道备案服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为其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进行备案登记。
二、备案材料
双方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护照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三、备案流程
(一)线上渠道:参保人员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http://ybfw.ybj.jl.gov.cn/)或微信公众号(吉林医保
公共服务)办理,网上经办大厅及微信公众号办理攻略已在微信公众号(吉林医保公共服务)咨询动态中发布。
(二)线下渠道:参保人员可至医保服务大厅办理。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员进行家庭成员备案登记成功后,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至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优先从家庭成员本人个人账户支付,本人个账账户无余额时,可由家庭账号的个人账户支出。
五、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可支付参保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个人负担费用(包括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及政策范围外医疗费用)。
(二)绑定的家庭成员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时(含城乡居民长护险),参保职工可使用个人账户代缴。参保职工先行缴纳居民医保费后,可登录个人网上服务大厅申请提取相应医保费。
六、注意事项
(一)绑定的家庭成员应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为参保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1个家庭账号下最多可登记5名家庭成员。
(三)1名家庭成员仅可登记在1个家庭账号下。
(四)绑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