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减免范围
1.停车设施经营者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车、工程抢险车等免收停车服务费;
2.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时段停放的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免收停车服务费;
3.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计时收费停放时间在40分钟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有要求的除外);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设施,在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对外来办事人员一律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5.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查封、扣押解除后,不按时取走的车辆产生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