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湖南省女职工产假规定如下:
1、生产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
2、终止妊娠产假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注意:根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请假至婴儿1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
>>>2022湖南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