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的对象可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两个月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申请领取手续。本办法实施后达到领取年龄的,从达到年龄之月起计发;本办法实施前达到领取年龄但未申领的,从本办法实施之月起计发。
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以户籍属地管理为原则。计划生育养老奖励对象婚育情况或户籍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在一个月内报户籍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报园区、镇(街)卫生计生局(卫生健康局)存档。
奖励条件(满足其一):
具有东莞市户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放计划生育养老奖励金。
(一)自愿终身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原农村纯生二女夫妻。指夫妻双方生育子女时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两个女孩(含依法收养)的;
(三)双方均属原农村居民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二个女孩,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再婚后没有生育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二个女孩,再婚后没有生育,且婚后没有与现配偶的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生育,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或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夫妻;
(四)再婚夫妻中生育(含依法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多于一个子女的一方;
(五)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或无存活子女的夫妻;
(六)因子女死亡而只有两个女孩的原农村居民夫妻;
(七)离异、丧偶前属于上述情况之一,离异、丧偶后无生育、收养子女的。
抚养关系的认定,以再婚时共同生活的子女是否达到18周岁为依据: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视为没有形成抚养关系;未达到18周岁的,视为形成抚养关系。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