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来蓉人员申办成都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和《成都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受理居住登记以及居住证的申领、发放、签注、补(换)领、信息变更、注销等业务。
市公安局负责居住证制作工作。
第二章 申 领
第四条 来蓉人员在蓉滞留24小时以上的,应当由本人或者用工单位、房屋出租人及中介机构按照《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居住登记。
申报方式可以采用现场申报和网络申报。
现场申报应当提供来蓉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及居住地住址证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在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录入来蓉人员基本信息;网络申报应当通过微信、PC、APP等登陆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系统,如实填报相关信息,经居住地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核通过,申报信息进入居住管理信息系统后方可生效。
申报人有需要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可以打印居住登记证明交由申报人保管。
第五条 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6个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来蓉人员,经申请,由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可以发给《成都市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是指在我市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符合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持有工商营业执照或《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等条件之一的。
(二)合法稳定住所。是指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的住房;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三)连续就读。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
(四)其他。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
第六条 申请人申领居住证时,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近期相片、居住地住址证明,并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条件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合法稳定就业(含灵活就业)。提供近6个月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清单原件,同时按条件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在蓉单位就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在蓉投资开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在蓉灵活就业的,提供《成都市工商灵活就业(营业)辅导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合法稳定住所。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信息摘要》原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成都市房产买卖协议》、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内部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单位的房屋产权证、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在学校的,提供学校出具的就读且住宿证明原件。
(三)连续就读。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学校出具的学籍证明原件。
(四)其他。
1、符合本市人才落户规定尚未迁移户口的。提供符合人才落户规定的相应证明或居住地区(市)县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本市人才落户条件的《居住证申领表》。
2、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的。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亲属关系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受理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场核对申领材料是否齐全。
对材料齐全的,应当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审核居住登记信息、录入制证信息,同时向申领人出具《成都市居住证领取单》。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并将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可以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由监护人或受托人代为申报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代为申报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申请人凭《成都市居住证领取单》领取居住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居住证自签发、签注之日起1年内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居住证持有人继续在蓉居住的,应当于期满前1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及合法住所证明等,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登记签注信息。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后,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蓉的连续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变更手续,其居住证无需换领。
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地址变更手续时,应当在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居住地址进行变更。
第十二条 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提供申请材料补(换)领,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工本费。
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换)手续时,应当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对原证件信息予以注销,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换领、补领应当缴纳工本费。
工本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核定后,另行下发。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认定后,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当注销居住证:
(一)在申领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申领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
(三)持有人死亡的;
(四)已转办为本市常住户口的;
(五)法律、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居住证持有人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查阅本人信息。本人认为信息记录不符的,可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申请更正。除国家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需要查询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一同到场,出示其居住证后方可查询。
第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安机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所属区(市)县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但拒绝受理、发放;
(二)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三)利用制作、发放居住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四)将在工作中知悉的居住证持有人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五)篡改居住证信息。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6年1 月1 日起实施。同时,停止办理和延期《成都市临时居住证》;原来已办理的《成都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在办理年度签注手续后,可换新版居住证;已办理的《成都市临时居住证》且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应在2016年6月30日前换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