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回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
1、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2、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的人员。
双胞胎、多胞胎或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及无法现场采集人像、指纹信息或核对信息后难以确认申领人真实性的。
3、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
一是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
二是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三是通过信息比对为刑释解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重点人员;
4、其他不予受理的人员:
一是省厅人口数据库中无信息的;
二是重证号人员的;
三是申领人户籍信息主项、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与部、省两级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不一致的;
四是居民身份证上加注少数民族文字的暂时不予受理;
五是军人居民身份证;
六是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不能办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