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办理流程:
由迁入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委托户主或直系亲属代办)。
一、迁入长沙市区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或长沙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
二、迁入四区县市的,由迁入地公安派出所或迁入地分区县市局受理,受理后由派出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