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要求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缴费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待遇标准
1. 发放标准:按最低工资标准90%发放。其中孝感市直、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发放标准为1242元/月;云梦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发放标准为1125元/月。
2. 领取期限: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3. 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享受待遇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机构代其缴纳,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相关规定享受价格临时补贴。
停发情形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1. 重新就业的。
2. 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 应征服兵役的。
4. 移居境外的。
5.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 无正当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7. 被判刑收监执行刑期或被劳动教养的。
8. 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2、3、7条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扩围”(鄂人社发〔2020〕23号)新规定
1. 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2. 2020年3月起,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3. 2020年1月起,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取消申领时限限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从事临时性、非单位就业以及灵活就业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