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0年12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关于立户、分户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本办法所称“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
二、符合当地落户条件,并依法拥有私有房屋所有权或者房管部门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权,与家庭成员共同居住或者单身居住在该房屋的公民,可在该房屋所在地址立为家庭户。
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拥有该住房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人,或者其指定的户成员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三、家庭户户内成年人因分家或者达到适婚年龄后发生婚姻变化,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办理分户手续:
(一)已依法办理房产证等不动产权属证书、公房租赁契约分户手续的;
(二)已办理私房析产、赠与以及继承手续的;协议离婚当事人或者经法院判决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或者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
(三)农村宅基地上的合法建造房屋,不能进行房产分割,但村、居委会证明分户公民确实在此居住且已与原户主分家生活的。
户内夫妻之间,一般不得分户。
四、在本单位工作生活的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人数较多,且拥有宿舍房屋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确有设立集体户必要并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军队、高校、职业院校、寺庙、宫观等单位,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集体户,高校分校区、单位分支机构确有需要的,可以增设集体户。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指定。
五、根据实际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所在地址设立公共集体户,用于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没有条件立为家庭户,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六、申报分户、立户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家庭户立户、分户由公安派出所核准,集体户立户由县级公安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