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被注销之后,原证件失效,可重新走居住证办证流程申办。
本人或单位人事专员持相关材料至最近一次居住证受理点申请注销(如有随员证的必须一并注销),一经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主证及随员证持有人均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哪些情形下《上海市居住证》会被注销?
(1)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2)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3)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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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条件
《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注销:
(一)持证人在申办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居住证》的;
(二)持证人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居住证》办理要求的;
(三)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居住证》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在居住证信息系统中直接注销:
(一)持证人逾期60天未办理签注手续的;
(二)持证人已转办本市常住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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