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长期护理补贴待遇支付及相关要求如下
1、支付条件:享受长护险待遇的人员,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参加长护险且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群;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失能,经过不少于6个月的治疗,不能康复的,经评估符合重度失能标准,需要长期护理的参保人员。
2、支付时间:经失能等级评定符合长护险待遇支付条件的失能人员,自评定结论确定次月起享受长护险待遇。经跟踪评估不再达到重度失能标准或参保人死亡的,从评定结论下达或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给付。
3、支付方式: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机构护理和居家护理。选择居家护理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的居家护理或参保患者的家人、亲戚、邻居等(以下简称个体服务人员)提供的居家护理。
参保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结算;应长护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定点护理服务机构记账。记账的长护险费用,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结算。
参保人员选择个体服务人员提供护理服务发生的护理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参保人员直接与个体服务人员结算;应长护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由承办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发放给个体服务人员。
护理服务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的次月起按照新的服务方式对应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
4、支付项目:符合评定标准的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清洁照料、行走照料、饮食照料、排泄照料等基本生活护理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需求的服务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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